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