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