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