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以及重要燃气设施显著位置,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