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将连接管埋入墙内;
(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四)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五)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安全装置;
(六)擅自充装液化石油气、更换或者损坏气瓶及其气瓶配件、检验标志;
(七)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