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以及相关安全装置,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安全装置等。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开展燃气用户更换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安全装置等安装的服务与指导。
鼓励、引导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燃气用户改用管道燃气,已经改用管道燃气的燃气用户不得在同一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等其他气源。
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