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气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新建房屋建筑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餐饮行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鼓励安装可燃气体、一氧化碳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励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既有居民用户安装可燃气体、一氧化碳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