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气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燃气燃烧器具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环节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