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从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与采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器具,应当依法符合保障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工程安装质量和供气安全,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燃气设施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相关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验。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工程质量要求返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