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和智能化改造的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