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乡镇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核准的燃气经营区域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节约、就近就便、方便群众的原则,及时协调相关燃气经营企业,确保行政区划边界周边区域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燃气供应。

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