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妇女培训工作机制,组织妇女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农村留守妇女等参加培训,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

鼓励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