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