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