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建立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优化内部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