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因法定事由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相关区域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

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经营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