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因法定事由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相关区域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经营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