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科学性、合法性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加强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确保各项政策衔接、协调。

涉及经营主体的政策施行后应当保持合理的稳定性,非必要不得随意调整。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因政策调整造成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涉及经营主体政策评估清理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