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和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推进集成办理,为经营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应当健全能源建设、运行、价格调控工作机制,建立多元化能源供应和完备的能源储备体系,探索综合能源管理新模式,优化水、电、煤、气等资源性产品交易和供应制度,减少交易和供应中间环节,降低用水、用能成本,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