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支持经营主体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科技创新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推动经营主体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提高经营主体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经营主体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