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管理和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预算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