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编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含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实现部门涉企收费一张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