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