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化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