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五条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经营主体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