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简化经营主体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经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