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