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