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计单位在交工验收前未出具符合性评价意见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