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