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农牧、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牧区公路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