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设置加水站、加油站、停车场、洗车场、修车厂和广告牌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挖砂、采矿、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和其他危害公路安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