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进行涉及村道施工活动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进行涉及村道施工活动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进行涉及村道施工活动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