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第五章 养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县道的养护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