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纳入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嘎查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嘎查村与嘎查村、嘎查村与自然村、嘎查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牧区公路和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