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公路经营管理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机动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