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上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确需设置的,需经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