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共同治理货运机动车非法超限运输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