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对机动车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

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