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实施下列行为:(一)挖沟、挖沙、截水、取土、采石、采矿等活动;(二)设置电杆、铁塔、变压器、网围栏等设施;(三)涂改、移动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通信光缆、电缆等管线设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