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公路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有关部门年度预算。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应当根据盟市、旗县本级地方财力水平和实际需求合理安排预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