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二)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三)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