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