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卫生健康、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领域有关组织和个人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