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爱国卫生相关工作任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爱国卫生社会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有效运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