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