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