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