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设置宁静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鼓励旅游景区导游在讲解服务中减少使用扩音设备,提醒游客保持安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