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