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发展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