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