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校企人员双向流动、相互兼职的常态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专职或者兼职等方式,参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